本公司已於民國109年01月0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新訂「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明訂每年執行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其範圍包括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並且應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該辦法最近一次修訂於民國112年01月11日。
評估年度 | 執行情形 | 評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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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執行本公司110年度董事會(包含其下之功能性委員會薪資報酬及審計委員會)績效評估,評估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分別就如下範圍進行內部自評,並依據評估結果進行績效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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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民國111年3月23日董事會報告如下結論建議及改善計畫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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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委任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投資人關係協會執行本公司111年度董事會(包含其下之功能性委員會、薪資報酬及審計委員會)績效評估,評估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日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該機構所委派之三位執行專家與本公司無業務往來並出具有獨立性聲明,分別就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之如下構面結合公司提供之文件、自評問卷及實地訪談三種方式進行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出具績效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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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關係協會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提出「董事會績效評估報告」,本公司在民國112年3月23日董事會報告如下結論建議及改善計畫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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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執行本公司112年度董事會(包含其下之功能性委員會薪資報酬及審計委員會)績效評估,評估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分別就如下範圍進行內部自評,並依據評估結果進行績效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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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民國113年3月11日董事會報告如下結論建議及改善計畫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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